作者: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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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官职:国务院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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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8/8/16 9:14:37 浏览7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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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是什么?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目前,该局正在制订实施意见,缴纳金额按面积计算,具体标准等相关内容将在市政府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维修资金主要用在这些项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此次省建设厅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由业主个人交存这一法定义务,无论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房改房等,业主都必须履行这一义务。
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进行收取
我省商品房的交存比例控制在建筑安装造价的5%-8%之内,这一标准的设定实际上是与国家今年2月执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省建设厅的规定,我市的具体交存标准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辖属的县(市、区)也将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之内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
据了解,各地的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的造价是不等的,目前,北京的普通商品房建安造价在1200元/平方米左右,广东韶关的普通住宅建安造价在1100元/平方米左右。若以1000元/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来测算,100平方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金需要缴纳5000元至8000元,对普通百姓来说,新规要求缴纳的这笔费用也增加了他们一定的负担。
市房管局已出台文件明确对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进行具体量化,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进行收取。目前省建设厅出台的规定要求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进行收取,但具体比例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我市有关部门目前正在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按照在5%%至8%%的幅度范围内制订一个便于群众缴纳的具体标准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业主还是售房单位缴纳2003年8月31日为分界线
去年8月,市房管局出台了《关于规范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1998年9月16日至2003年8月31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缴纳,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若售房单位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购房者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缴纳,售房单位代收代缴。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或只约定“房款不包括依照有关规定应由购房者承担的税费”等类似内容,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缴交,不得转嫁给购房者。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售房单位销售房屋时在房屋销售合同里有明确约定维修资金由购房者缴纳或者签订“房款不包括依照有关规定应由购房者承担的税费”等类似内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缴纳,售房单位代收代缴。合同中未作上述约定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负责缴纳,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省建设厅此次出台的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明确了操作程序,减少了许多争议。但其中也有个别不够明确的地方,如房屋产权转让时尚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这笔资金该是由原业主还是现业主缴纳等。这些细节市房管部门将会在具体的实施办法中加以进一步明确,以使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本贴用电脑发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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