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人员干个体可免交七类费用 |
责任编辑:林子
日期:2006/3/10 8:10:02 浏览:29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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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出通知,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免交工商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七类收费的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七类。通知还明确,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通知特别强调,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免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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